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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1-15  发布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校工作,更好地发挥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我校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的学校,是学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结合我校实际,深入地向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中层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用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的改革、发展思路统一全体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特别是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使之成为自觉地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和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先锋战士。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中共武汉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各院系党总支设立分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培训对象:现职中层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党内高级知识分子;党务工作者;党员和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六条 指导各党校分校的工作,制定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规范教学内容。

第七条 负责党校教师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组织党校教员开展教学改革与研讨。

第八条 加强同全国高校党校系统的联系,经常沟通信息,积极参加党建理论研讨活动,积极承担横向科研合作项目。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党校教学坚持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学习知识与党性锻炼相结合的原则,紧紧抓住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

从我校实际出发,一般开设以下主体班次: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1、 学员对象:全校教工、学生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

2、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为加入党组织在思想上、理论上作好充分的准备。

3、 主要学习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

4、 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讨论、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大会交流等形式。

5、 时间安排: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举办两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举办两期。

6、 考核:学员学习结束后,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7、 承办单位: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校党校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各党校分校负责。

(二)预备党员培训班

1、 学员对象:学生预备党员

2、 教学目的:提高学生预备党员的政治觉悟与思想品质,增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真正入党。

3、 主要学习内容:党员标准,党的优良传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锻炼的有关内容。

4、 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讨论、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大会交流等形式。

5、 时间安排:每年举办两期。

6、 承办单位:中共武汉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

(三)党务工作者培训班

1、学员对象:党支部书记、组织人事干事、兼职组织员等党务工作者。

2、教学目的:提高基层党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总结交流党务工作的实践经验,使学校党建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主要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当前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党务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

4、教学形式:集中学习、自学、辅导报告、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

5、时间安排:每年举办一期。

6、承办单位:中共武汉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

(四)中层干部学习班

1、学员对象:全校中层干部

2、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提高广大中层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和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各项改革、发展工作。

3、主要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高等教育管理理论,领导科学,有关法律知识,当前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思想等。

4、教学形式:集中学习、自学、辅导报告、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

5、时间安排:每年举办一期。

6、承办单位:校党委组织部、党校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条 党校教师由校党校、各分党校负责聘请,由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各级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师和教育、管理等学科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一条 党校教师必须做到:忠诚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地同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时代发展的政治敏感,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科学态度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热爱党校教育事业,学风严谨,勤奋工作,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开办党校所需的各项经费,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由学校审定后拨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校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党校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党校学员顺利完成学习任务,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1、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须经党校培训并结业,符合入党条件,方能按程序吸收入党。

2、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必须自愿报名,经各院系分团委或学生党支部推荐,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按分配名额上报党校。

3、学员培训期间必须事前安排好工作、学习,党校学习期间不得处理日常工作,以便集中精力,认真搞好学习。

4、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考勤登记,不能随意缺席。因病或因事请假,需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党校审核后,请假方为有效。无故缺勤一次,视作自动放弃培训资格,病假或事假超过两次,不准参加结业考试,不予结业。凡考试舞弊者,取消大学期间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5、培训期间,学员要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和自学笔记,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并联系实际撰写思想汇报或体会文章(不得少于2000字)。党校组织有关干部对学员的学习纪律、笔记、总结和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6、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各二级院系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学员的学习,并从学员中挑选1-2名担任班、组长,在党校的指导下,负责学习、管理工作;其他培训班的班、组长由党校指定。定期召开干部和班长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学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办好培训班。

7、学员在党校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发展党员、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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