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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4-09  发布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纺织印染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是一个以工程化研究、工业化示范、产业化推广及应用于一体的开放式研究平台。

第二条 工程中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以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倡导创新、合作、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相关研究的大学、研究所、企事业等单位。开放对象:

1、凡研究方向符合开放课题指南的研究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均可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申请,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择优批准,获得课题基金资助。

2、经实验室主任特邀的客座研究人员。

3、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应课题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邀请的科技人员,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

4、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工程中心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五条 开放课题包括:

1、工程中心经费资助的长期研究课题(时间为2年);

2、工程中心经费资助的短期研究课题(时间为1年);

3、利用工程中心设备进行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或博士后、博士、在读博士)的在职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研究经历。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申报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纺织印染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书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向工程中心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课题执行的起始时间为次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长期开放课题由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批准。短期开放课题由工程中心办公会评审,工程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拨付开放课题款项,协调客座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

2、检查课题进度与质量;

3、课题验收;

4、课题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接到工程中心开放课题批准通知后,应在15天之内将具体工作计划(需用实验设备、材料及经费预算)和日程安排报工程中心。方案通过后工程中心在执行期之前进行首期拨款(50%)。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即开放课题获得者)每半年向工程中心提交阶段研究报告,主任办公会对报告审查后做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优、良、中、差,连续两次为优者,继续拨款或提高支持力度;连续两次为中以下或一次为差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停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结束两个月内,客座人员应认真撰写《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论文清单等。同时应向工程中心提交试验记录、详尽研究报告、在此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待发表的论文),报送学术委员会对研究结果的水平给以明确评价。逾期不交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本中心开放基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客座人员在开放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工程中心和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在首页下脚标注资助课题编号。

第十八条 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1~3万元人民币(短期课题1~2万元,长期课题2~3万元)。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内设备的使用费(占课题总经费的30%)、校内测试费和加工费、申请者从所在地往返武汉的差旅费、论文发表费、少量的校外加工费和测试费。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报销时,发票后要注明支出理由。项目负责人、验收人、经手人三方签字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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