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纺织印染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科研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守《武汉纺织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学校科技处领导下开展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校内外科研人员需借助工程中心资源而进驻的项目或以工程中心名义申报承接的国家、中央各部委、省市等各类纵向项目和各类开发、咨询、技术转让、服务、策划、设计、研发等横向项目。
第四条 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科研项目,按学校规定申报、办理,由承担项目的负责人负责履行协议,工程中心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外签订协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工程中心的利益和声誉。以工程中心名义承担科研项目而又不在工程中心办理登记立项手续的,一经查处,视为违纪,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注明项目承接单位,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纺织印染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字样。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科研项目,按项目合同具体要求,由武汉纺织大学科技处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工程中心提供服务和必要的监督。
第七条 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报《纺织印染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总结结题报告书》,并连同委托书、合同、课题研究报告,鉴定意见或验收报告、使用证明、产业化合同等全套材料一份交工程中心保存。
第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书”、“课题计划书”、“科研合同”等相关要求定期向工程中心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并填写项目检查表。工程中心将根据课题时间和进度的安排,选择适当的时间组织专家对课题进度进行检查,检查一般在中期进行。如课题组已完成的工作量和预定工作量有较大差距,工程中心有权要求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
第九条 立项项目应当按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工程中心提交项目结题申请,并填写“结题报告书”,由下达项目的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在验收合格后,应向工程中心提交包括“结题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在内的材料,由工程中心进行归档管理;并以此作为项目完成、经费结算报销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按季度向工程中心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工程中心将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工程中心负责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用工程中心划拨的课题经费购买的资料设备,使用权归课题组,所有权归工程中心,于课题结束后上交工程中心。
第三章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校教师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纵向项目经费配套按《武汉科技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科研[2005]13号 )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校教师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纵向项目,项目经费由武汉纺织大学财务处单独立项,统一管理,具体根据《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校教师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纵向项目,项目经费(除政府主管部门特别申明外)进入我校科研帐上后,学校按文件提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分别用于工程中心的科研管理、科研发展、项目开拓、有关协调等。需本校配套经费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按到帐经费额度以一定比例配套,配套经费不提成,也不计算科研工作量。纵向计划项目经费中的有偿部分不提成。
第十六条 校外人员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纵向项目经费配套由工程中心和申报者协商解决。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校教师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横向项目,项目经费由武汉纺织大学财务处单独立项,统一管理,具体根据《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校教师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横向项目,扣除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经科技处同意)后,学校提取6%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工程中心提取6%的项目管理费。横向项目的扣除费用部分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工程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分别用于工程中心的科研管理、科研发展、项目开拓、有关协调等。
第十九条 校外人员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横向项目管理由工程中心和申报者协商解决。项目经费由武汉科技学院财务处单独立项,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人员以工程中心名义对外申报承接的横向项目,扣除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经科技处同意)后,学校按文件提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工程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分别用于工程中心的科研管理、科研发展、项目开拓、有关协调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纺织印染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